法律出不得分毫错误
近年来,我国政府已注意采取立法措施解决乙肝病毒携带者被误解、被排斥问题。2004年12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2005年1月20日,人事部、卫生部联合颁布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明确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合格的。
庄辉院士说,这些立法措施表明,国家重视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保护,反对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现象。但另一方面,一些法律法规中相关知识与称谓没有与时俱进,有些明显错误的概念没有及时修正。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乙肝、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不经消化道传染,这样的错误不纠正,对于社会的误导是必然的。括弧中‘包括病原携带者’几个字,所影响者数以亿计。”庄院士说。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对病毒性肝炎病人或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这也犯有明显的医学错误,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般不需要治疗,更没有必要予以隔离治疗。
庄辉院士指出,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当权益,法律法规具有示范与导向作用。法律法规是具有权威性的文本,出不得分毫错误。尤其是直接影响乙肝病毒携带者这样广大人群生活、学习、工作的相关法律条文,更需要措辞严谨。乙肝有“中国第一病”之称,全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约1.2亿人,若加上“携带者”的家人,总数达3亿至4亿人。
有关歧视现象亟待根治
苏崇螯教授说,国家已通过法律规定了不歧视包括乙肝病人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内的所有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然而,有违这一法律的现象大量存在,亟待予以根治。
苏崇螯介绍,携带乙肝病毒的儿童不能入托、入园的问题,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其反映程度,仅次于就业招聘和大学生因携带乙肝病毒而休学。原因是,有些地方制订有限制携带乙肝病毒儿童入托、入园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