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一份提交全国人大的“公民提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提案人为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李方平和北京地坛医院主任医师蔡皓东。提案建议审查易导致乙肝歧视的15部法律,以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享有平等教育和工作的机会,呼吁国家为构建消除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提供相应的立法保障。
记者走访有关部门获悉,同样以消除乙肝歧视为动议的5个专项建议书,已由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交予“两会”代表委员参考,其中包括建议对现行法律中关于携带者不合理限制条款的审查与修订。
北京大学基础医学院病原生物学系教授、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名誉主任委员庄辉院士对此表示声援。庄院士认为,消除乙肝歧视确实需要引起全社会重视,国家法律法规是规范文本,更需要注意称谓准确、概念清晰、避免误解。
现行法律需要修正有关内容
庄辉院士说,科学界对于各型病毒性肝炎的认识有一个渐进的过程。1972年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病毒性肝炎划分为甲型肝炎和乙型肝炎。1977年发现丁型肝炎,其后发现非甲非乙型肝炎,1989年又区分为丙型肝炎和戊型肝炎。
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经消化道传染。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经血液、母婴和性接触等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共同就餐和工作接触一般不会传染,除了不宜献血外,对周围人不会构成威胁。目前社会上害怕因接触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感染的大有人在,由此带来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种种歧视,发生过在招生、招工中拒绝接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现象。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缘于人们对乙肝的模糊认识,而这也反映在一些法律法规中。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秘书长苏崇螯教授称,在“两会”召开前,该基金会即通过网络广泛征集意见,将群众最关切的5方面问题归纳汇总成5个专项建议书,其中涉及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合理限制的反映较多。主要为,过去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存在着将乙肝病毒携带者与甲肝、戊肝患者同等对待的不合理限制条款,错误地将不经消化道传染的乙肝与经消化道传染的甲肝、戊肝同样防范,为某些行业、职业排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求职、求学中面临障碍。这些过时的规定至少出现在10部法律中,并延续到了当前的立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