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27日,全市宣传、贯彻《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大会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主管领导,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区(县)人大、政府、卫生局主管领导及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人参加了大会。市卫生局局长金大鹏介绍了《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特点。市人大副主任田麦久、市政府副秘书长侯玉兰分别讲话。《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对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精神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精神疾病的康复、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以及法律责任分别进行了规定。为配合《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的施行,我市将陆续出台《北京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7-2010年)》、《北京市心理咨询服务行为规范》、《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多个相关的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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