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规定,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买卖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务人员须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保密
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相关罚责: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申请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排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条例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未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条例明确,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