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参会的专家之一,石炳毅特别向记者表示,活体供肾移植伦理学所涉及的主体是供体和受体,而更重要的是最大限度地关注供者的利益。
出于压力而捐赠不可手术
石委员告诉记者,活体器官的接受者仅限于捐献者的配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真正的自愿捐献者主要是在家庭成员中或很亲密的人之间。“亲属供肾已被医学界和社会广泛接受,非亲属关系如家庭之间的交换捐献也可能为供体短缺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
还有由于了解活体供肾的安全性和自身的乐于助人的精神,在没有感情关系的情况下自觉自愿捐献,这种情况在国外已很常见,但在国内目前的情况下还不允许。”
石委员说,活体供肾的前提是供者的意愿,应在无任何压力和勉强的情况下作出捐赠的决定。如果由于经济或家庭压力以及出于心理压力勉强同意时,同样视为非自愿捐献,移植手术不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