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童女士向本报反映,在该店花了1298元钱买来的“儿童视力保”根本没有疗效。记者随同工商执法人员来到这家专卖店。当执法人员要求出具营业执照,店主说营业执照还在申办中。随后,便拿出一份由“儿童视力保”公司提供的一张《执业许可证》。当执法人员指出总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店主这才明白,原来自己一直在违法经营。店主刘先生声称,当时公司发给他一个自制的执业证书,他便信以为真,开始了经营。
随后,工商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儿童视力保”是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二类医疗器械。而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同时,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也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医疗机构的批准单位是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属于行政行为,并非企业行为,换句话说,即使该公司真实存在,所进行的医疗机构特许经营行为也是违法的。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