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指出,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属于“从事公务”,以受贿罪论处没有任何疑义。
记者就医院将开单提成与医护人员工资挂钩的做法是否违法采访了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的周天喜律师。
周天喜律师肯定地说:“医院搞开单提成与医护人员工资挂钩的做法当然是违法行为,这无异于医院公然帮助医护人员从所销售的药品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中取得回扣。”
周律师表示,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这部分的负担最终是要由患者来承担的。医院采取开单提成与工资挂钩的措施,刺激了医生开单的欲望,发生了许多不应该发生的医疗费用,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医疗体制。
我国刑法修正案(六)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它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医护人员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受贿罪。医院向医护人员行贿也同样涉嫌单位行贿罪。
当记者问及冉崇伟状告万善中心卫生院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这一问题时,周律师认为,这要具体分析冉崇伟的诉讼请求具体由几部分组成。低于冉崇伟先生档案工资部分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这是依据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给冉崇伟的。而冉崇伟假如开单而未得到应该得到的提成,则因其前提违法而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由于万善中心卫生院实际上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应该视同其为企业化管理,冉崇伟与卫生院的纠纷应属劳动争议,冉崇伟先生是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过仲裁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