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府价格委员会对专利药、非专利药、原研制药和仿制药区别定价,因此,同一药品不同厂家的价格也不同。此外,法国对列入医保目录的药品进行流通差率控制,批发环节差率不得超过11%,零售药店流通差率一般在25%左右。
英国政府则只针对专利药和品牌药进行合理的利润控制。这种策略是在保证药品价格合理的同时,让制药企业同时具备持续开发新药的能力。
英国在1957年就实施了“药品价格调控计划”,政府通过控制制药企业的利润水平,间接控制卖给公共机构的品牌药和专利药的价格。销售给公共机构的药品的利润,一般被控制在销售收入或资本收益的21%以内,如果利润超出限制,药品价格将被调整。
美日药品定价体现“自由市场”理念
美国与日本的药品定价政策充分体现了自由市场经济理念,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公民的基本福利漠不关心,而是通过健全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来降低公民的医疗支出水平。
美国政府不对药品直接进行价格管制,制药企业可以自主定价。
美国法律允许制药企业对联邦机构和公共部门购买的处方药给予折扣。医药批发商、零售商、保险机构、医院等私人或公共部门则利用这一法律规定,分别与制药厂通过谈判确立价格,因此制药厂出售给不同购买者的价格是不同的,药品购买数量大、付款及时就能获得较大的折扣。
美国政府的药价政策使制药企业可获得高额利润,由此推动了美国制药业的蓬勃发展,使其成为世界上医药创新能力最强的国家之一。
不过,企业自主定价行为导致的后果是美国的药价比其他发达国家高出近两倍。
日本政府对药品实行的是动态定价管理,虽然政府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对列入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所有药品实施管理,但制药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浮动药品价格。
由于日本实行的是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病人医疗报销比例为70%至80%,因此普通百姓对药品市场价格变动并不敏感。
药物经济学定价逐渐引起广泛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