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水平不仅关系到患者的负担能力,也直接影响到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医院、社会保险等行业的发展状况。
国务院研究室社会发展司司长朱幼棣日前在2007年中国(海口)国际医药高峰论坛演讲时指出,药品价格调控关系到国计民生,药价政策反映了一国政府的执政理念。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在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法干预药品价格,以抑制药品价格和医疗费用的过快上涨,保证公共医疗补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合理有效。
欧洲国家严控药价显示“人本主义”精神
虽然采取的具体手段不同,但欧洲国家政府都对药品价格进行了强力干预,以降低药品价格水平,保障公民福利。
1989年,德国最先采用了药品参考价格定价办法,随后,这一方式在荷兰、瑞典、丹麦等国家被广泛采用。
药品参考价格定价的具体做法是:政府社保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支付机构,根据药品的有效成分、药理作用、治疗效果等因素,将相似的药物按组分类,对同一组药品设定一个参考价格。制药企业可以自行决定药品的上市价格,但支付机构则按每种药品的参考价格给病人支付药费。如果病人使用的药品价格高于参考价,价格超出部分由病人自己支付;如果病人用药价格低于参考价,节省下来的费用可以在病人、医院和支付方之间按比例分配。制定参考价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医生和病人选择更加便宜的非专利药而不是品牌药。同时,企业虽然可以自由定价,但药品价格不会偏离参考价格太多,否则药品的使用将会受到影响。
瑞典政府于1993年开始实施药品参考价格体系,大约1.13万种药品按照疗效被分成50组,每组按照同组药品中的最低价,加价10%制定出一个参考价格。
1989年至2001年间,德国纳入参考价体系的药品,价格指数下降了近30%,处方药市场的价格10多年来处于稳定的状态。
在欧洲,法国政府对药品价格的干预程度最大。法国对药品价格的调控,由政府价格委员会进行,委员会由专家和相关政府部门官员组成。委员会的专家根据药品的治疗价值、替代疗法的费用、药品市场的前景、药厂对新药研发的投入、药品销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大小等标准,对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提出价格建议,然后由厂商与价格委员会协商谈判确定药品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