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明认为,药品招标机制缺乏科学规范,也难以抑制虚高药价。药品招标在我国已经实行了五六年,由于医疗机构一直是招标主体,医疗机构既是药品招标规则的制订者,又是执行者,难以避免暗箱操作等不正之风,一些不法行为反而因此披上了合法外衣。其最终的结果不是“一招就死”就是药价越招越贵。“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明显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郑小明说。
而招标只是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一个环节,集中采购工作还有配送环节、使用环节。招到低价药后,医药企业是否愿意按质按量予以配送?医院是否会对招标药品“招而不用”?这些都是采购工作需要统筹的问题。据了解,部分地区招标后出现药品投标企业不予配药或以药品紧张等理由延缓配送,部分配送企业则只愿配送利润相对较好的城市医疗机构,而利润相对较薄的农村医疗机构则成为“鸡肋”,配送企业普遍不愿沾手。
五项对策改变现状
四川、宁夏、江苏等地的药品招标部门专家认为,新一轮的药品招标机制改革要实现真正降低药价,必须建立一套系统的药品招标、使用、监督体系。
首先,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由于药品招标很难对招标前的药品生产和招标后的药品使用进行监督,这使得招标效果大打折扣。目前尚缺乏一套规范、缜密、操作性强的药品集中招标行为规范,使招投标双方缺乏相应的约束,投标人联合抬高价格、集体不投标等规避招标的行为时有发生,处罚也缺乏依据。部分医疗机构招标后也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严格按合同购买中标药品,中标药品实际采购比例较小,而同类药品中采购的高价药品比例较大。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不依然采取给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成或各种形式回扣的办法促销药品。
其次,药品招标应实行准入原则,保障药品安全有效。这样既可以提高药品的安全系数,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串标”“围标”等问题和明招暗定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规范招标采购行为。
第三,药品招标应有一定的集中度。当前,各市县甚至各医疗机构单独招标,药品招标程序复杂,手续繁多,工作量大,招投标人及政府部门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使得企业投标成本剧增,也给人为操作提供了更多可能。部分省区实行各市分散招标,每年一家企业在一个省就要参加几十次分散招标,企业疲于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