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最近在2007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医疗机构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要坚持先抢救、后缴费原则,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他说,医院急救欠费问题不能成为拒绝救治病人的理由,医疗机构应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制定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等事件救治任务的补偿政策,妥善解决医疗急救欠费问题。
记得去年这个时候,卫生部部长高强在2006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说,“对于危重病人和需要救助的病人,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绝不允许见死不救。”众所周知,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是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天职,既为天职,就意味着医院绝不能因病人无力支付费用而拒绝救治,绝不能把病人缴费作为救治病人的前提条件,绝不能颠倒“先抢救、后缴费”的原则次序。正如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所言,虽然现实中医疗急救欠费问题比较严重,但解决欠费自有其他办法和途径,不能与救治病人形成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不能因为要解决欠费而使救治病人受到影响。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却需要卫生部负责人三令五申反复强调,实在令人感慨系之。
既然明确了“先抢救、后缴费”、“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那么,鉴于“先缴费、后救治”已经成为一些医院的潜规则,病人因无力付费延误救治而死亡的恶性事件一再发生,当务之急是必须确定医院见死不救行为的性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其次才是为解决医疗急救欠费问题寻找良方。事实上,对于第二个方面的问题,从政府主管部门到社会各界已经想了很多主意,并且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思路,如卫生部长高强表示,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通过民政部门救助经费解决;不属于救助对象的,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或社会捐助资金解决;同时地方财政应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相较之下,对于第一个方面的问题,却普遍存在着认识不清、查处不严和治理不力的现象,这正是医院见死不救行为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