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只要卖药就得出具销售凭证
目前,市民在医院药房或大型药品超市购买药品,一般会得到销售凭证。但如果是在小药店购买,消费者不索取销售凭证,一般小药店不会主动开具。没有处方,没有销售凭证,如果发生消费纠纷,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起来比较麻烦。为追溯、查证、处理药品质量问题提供重要线索来源,《办法》具体规定了药品零售的购销记录和行为。
《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不得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处方药
在日常生活中,市民有时会碰到药品零售商进行促销活动,买商品或药品赠送药品,而赠送的药品中竟然有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办法》对此进行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办法》明确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