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从5月1日起,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实施。
1999年8月1日起实施至今的旧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该局市场处负责人说,修订后的《办法》大部分新增加的内容为药品流通环节中普遍存在,但《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基层执法中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无处方销售药品罚款1000元以下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负责人说,1999年起,我国开始对上市药品实行处方药、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为推进此项工作,新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的有关负责人说,《办法》还明确了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法律责任,罚款金额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旧《办法》对此种违规行为先是警告,如逾期不改正,则处以2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这样的罚款数额,非一般药店所能承受。新《办法》则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不得通过邮售互联网销售处方药
是药三分毒,药品尤其是处方药不能随意服用。另外,从药品稽查部门这几年接到的举报和投诉案件来看,一些假药来自邮售、互联网交易渠道等。在旧版《办法》中,这方面在相关规定上尚是空白。新《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办法》并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