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破产、真逃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的情况之前不乏其例。历时3年备受投资者诟病的ST春都“保壳行动”,不仅使5.5亿元投资资金蒸发,春都制药与曾率先研制出SARS病毒诊断试剂的华美生物也被相继拉进破产“黑洞”。如何避免高管从企业破产中渔利,进一步规避国有资产被高管中饱私囊,一直以来是法律的空白,也是业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杜绝“假破产、真逃债”现象,新《破产法》的另一个重要看点,是加强了对“假破产、真逃债”以及高管破产责任的监察力度。
新《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此外,新《破产法》还联系中国国情,在世界范围内独创了“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的新规定,在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当中,将职工工资和保险列为第一顺序,同时要求企业在破产时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104期 本报记者 王海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