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破产将退出历史舞台
《破产法》首次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来处理,改变了原破产法主要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的做法。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表示,政策性破产可以说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一项成功的制度创新。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这部法律无论从适用对象,还是对各方利益保护方面,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列席审议《破产法》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表示,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企业有生就有死,《破产法》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正常新陈代谢的机制。
据悉,此前因资金链断裂、债权人逼债而宣布破产拍卖的康尔威药业,如今已经循新的破产程序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其原定于8月28日举行的康尔威药业厂房土地拍卖亦宣告暂停。根据《破产法》,今后企业破产将通过司法审判机构来完成破产程序。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包括医药行业在内的所有国企,只能依据《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提倡重整促企业“心肺复苏”
重整是新《破产法》中另一个重要制度。在整部《破产法》共十二个章节中,最长的一章即是第八章的“重整”,占据了《破产法》1/5的篇幅。李曙光表示,引入重整程序使得《破产法》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复苏法、拯救法。
《破产法》规定,当一个企业濒临破产时,可以有三种选择,即重整、和解或是破产清算。其中最为复杂的选择就是重整。根据重整程序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一般来说,只要重整申请被批准,债务人即可以暂时免除债权人的一切诉讼和要求。企业通常由现任管理层继续控制,并获得继续经营半年或更长时间的机会。在此期间,须提出一个重整计划,如果大多数债权人同意或者法院批准该计划,企业就能够恢复正常业务并重新开始。这一程序可以说是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出了另一条途径。
中银律师事务所融资并购业务部负责人罗文志认为,破产法的核心就在重整程序。让更多的濒临破产的企业获得新生,而不是破产,才是《破产法》的目标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