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表示,相对于8个多月前颁布实施的新《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关于企业如何“生”的法律,《破产法》则是一部规范、健全企业之“死”的退出机制的法律。
从1994年开始起草,12年内多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终于破茧而出,并将于明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与会代表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高票通过了《破产法》。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相对于8个多月前颁布实施的新《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关于企业如何“生”的法律,《破产法》则是一部规范、健全企业之“死”的退出机制的法律。
适用于境内所有法人企业
相对于1986年试行的原企业破产法,《破产法》的创新举措之一是扩大了其法律适用范围。
据了解,《破产法》打破了原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的范围,本着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将中国境内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在内的所有法人企业都纳入其调整范围。
同时,《破产法》还首次写入跨境破产:“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进一步加强对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外资医药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于其兼并收购我国医药破产企业和资产亦将有法可依。
此外,随着全球资本流动加速,跨国投资大量发生,相关的破产裁决都会对他国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产生重要影响,《破产法》基于这种考虑,对于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在互惠、有司法协助或国际公约的条件下,中国法院也裁定承认和执行。这一适用范畴,使得在海外上市的境内医药企业,以及拟在中国资本市场融资的外资医药企业得到了一定的法律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