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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规定药品通用名称须用黑或白色
日期:2007-02-26 14:5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作出规定,药品通用名称必须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不得使用其他颜色。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属于下列情形的药品可以申请使用商品名称:新化学结构、新活性成分且在保护期、过渡期或者监测期内的药品;在我国具有化合物专利,且该专利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去年6月1日前批准使用的商品名称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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