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等待判决时,石荣丰的律师郭世荣发现,北京医学会未对昌平区医院做出负主要责任的结论,很可能与《北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
今天,北京市卫生局将再次召开研讨会,研究修改《北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这是全国第一个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细则。2005年9月,这个办法在一片反对声中通过,并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之后被一些人批评为过分严厉、无法执行。
如今,批评人士的预言变成现实,过于严厉的罚则事实上难以执行,这也促成了卫生行政部门开始酝酿修改。
责任不同差别大
1月26日,在昌平区南口镇虎峪村的家里,阚久财边抽烟边想着心事。
同样的病历、尸检报告等资料,昌平区医学会鉴定不是医疗事故,北京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事故。这让阚久财很难理解,更让他想不通的是医院担负责任的问题。
“您说,我儿媳妇生完孩子以后突然死在医院了,现在鉴定说是医疗事故,但医院只负次要责任,那谁应该负主要责任呢?”阚久财不解地问。
阚久财的疑问也曾困扰过他的代理律师之一郭世荣。不过,郭世荣很快找到了一个合理的解释。
为郭世荣解惑的是一份文件,名为《北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5年9月26日公布,并于当年11月1日生效。郭世荣说,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发生医疗事故后,卫生行政部门如何处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细则。
根据暂行办法,医疗事故依造成伤害的后果分为12个等级,同一级医疗事故因医院负有责任的程度而处罚不同,负责任的等级分为完全、主要、次要、轻微四级。
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出现一级甲等事故的医院,如果负有轻微责任或次要责任则会被停业整顿,如果负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将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