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重系统,轻外部,对申请人不能一视同仁。有的地方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部门保护主义的倾向,对本系统的企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只是象征性地看看申请材料,当即就可以办结。而对个体工商户尤其是社会粮食经营者办理收购许可证的,不仅书面材料审查认真,而且在许可条件上也过于苛刻。在极少数地方,几乎无社会粮食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收购市场仍然是粮食系统企业一统天下。
五是重表面,轻细节,办证管理工作不够规范。从表面情况上看,各地办结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材料比较规范,但是潜在的问题依然存在,主要是:发放许可证时,多数机关无领取人签宇;办证结果,有的机关没有进行公示;最低最高粮食库存量核定后,有的机关没有书面告知许可人;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不少机关无书面调查材料;验资人员证明材料不规范,有复印件或聘书,但无聘用协议等。
二、依法规范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行为
为了把行政许可法落到实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规范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行为。
(一)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并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粮食行政机关应当把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活动深入开展下去。尤其是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和分管领导,耍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一要掌握行政许可实施的公开、透明原则。粮食收购许可事项应当实行实施机关、许可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和办理结果“八公开”,阳光操作,接受监督,防止滥用权力,建设廉洁机关;二要掌握行政许可实施的公正、公平程序。办理粮食收购许可事项,不仅要认真执行《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简易审查程序和一般审查程序,还要正确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防止偏私、歧视和机关失信,建设公正、诚信机关。三要掌握行政许可实施后的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既要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也要加强对粮食收购者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粮食收购条件,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粮食收购许可证,或者违反粮食收购政策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作者:杨振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