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制度,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何依法规范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管理行为,有效防范行政乱作为和行政不作为,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解决的重大课题。安徽省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管理制度于2004年9月15日正式实施后,笔者于2004年11月和2005年8月,先后两次对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其中对全省17个市局进行了全面检查,对25个县级局进行了抽查。据统计,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全省共有7986家申请人提交粮食收购许可申请,粮食行政机关依法受理申请7924家,办结7904家。其中:粮食系统企业1439家,社会粮食经营企业或组织1216家,个体工商户5249家。总的来说,各地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管理行为是比较规范的,目前尚未发现较为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但是,在调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值得引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重规定,轻法律,不能全面掌握和正确执行行政许可法。《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是省政府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基于立法技术上原因,对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只是作出一些具体规定,有关行政许可方面的要求,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办理。但是,少数机关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时,完全依据收购资格管理办法,对行政许可法的一些要求知之甚少。
二是重实体,轻程序,不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粮食收购许可事项。少数机关工作人员习惯于用传统的工作方式办理粮食收购许可事项,只重视准入条件的审查,无视行政许可法有关实施程序的规定。有的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是口头告知便拒绝办理,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关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规定。有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首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而是直接颁发许可证,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三是重许可,轻监管,对粮食收购许可后续监管不力。少数机关对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工作比较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能够按期办结,但对发证后的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对持证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情况掌握不够,没有进行定期审核。有的机关对粮食市场指导和监督不力,无证收购粮食的现象比较突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