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如何管理好粮食流通市场,维护好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成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面对的主要问题。笔者仅以四川达县为例,就如何管理好粮食流通市场谈谈自己的想法。
达县辖 64个乡(镇),是全国商品粮基地县、全省粮食主产县。全年粮食总产量约60万吨,农民留足口粮、饲料粮、种子粮外,可向社会提供商品粮30万吨,商品率达到50%。全县有购销企业14个,制酒企业4个,饲料企业5个,已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收粮户64户。因此,全县粮食流通市场管理量大面宽。
2005年12月,经达县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了达县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大队,但至今未将执法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近年来开展的执法检查都是挤占局里有限的办公经费,致使粮食流通市场监管不能经常开展,影响了对粮食经营中的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和打击力度。
《条例》颁布后,达县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广大群众了解了《条例》的具体内容,知道到农村收粮要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但一些个体收粮户由于不具备条件,怕办不到《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便设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注明有粮食收购、销售、贩运等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认为只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无可奈何,因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力度不大。
由于多种原因,达县没有建立起粮食流通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未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收粮者,都能出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且注明有粮食收购、销售、贩运等经营范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把违规收购的粮食移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但都以警告或少量罚款了事,经营者仍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按照《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必须先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发放《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粮食收购者凭此证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却没有照此执行,甚至在个别粮食收购者在没有获取《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前提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为其办理了工商登记,使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无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