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被告人王健强与罗某于2004年合伙在簋街经营“小簋精武鸭颈店”。合作期间两人产生矛盾。去年,因合作期届满后,罗某在附近开店经营鸭颈。
去年6月25日,罗某在店内熬制汤料。26日凌晨,王健强将60克亚硝酸钠投入汤料中。罗某发现汤料锅盖被动过,且色味异常,遂报警。王健强庭审时表示,这么做就是想“恶心”罗某。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王建强的指控成立。考虑到王建强主动交待罪行,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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