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保持中立的态度,恰恰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如果合资双方能够将十年来无形资产所获收益进行重新分配,并在此基础上,重修旧好,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达能与娃哈哈之间的纠纷已经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近日,商务部承诺将“严格按照规定行事,既要增强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的信心,同时也会按照规定保护中国企业的权利”。(新华社4月11日)
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引发纠纷
根据法国达能公司出具的1996年2月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签订的合同,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将商标及其受法律保护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在商业名称和公司名称中使用娃哈哈字样的权利和赋予商标的商誉”,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与外资合资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另据达能亚太区总裁范易谋4月11日的表述,当时达能与另外一家财务投资企业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叫“金家”,是“金家”拥有娃哈哈51%的股份,但达能公司控股“金家”。达能从一开始就控制了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的所有知识产权。
由此,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失去的不仅仅是一个商标,今后合资企业可以随时要求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改变企业名称,将“娃哈哈”品牌所获得的一切利益交给合资企业。
换句话说,当初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在签订合资协议的时候,很可能是把自己所有无形资产包括其中的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以此来提高在合资企业中的权重。由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因此而失去了重要的无形资产,所以才引发这场合资纠纷。
娃哈哈事件引发的法律问题
去年,商务部、国资委等部委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12条明确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