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使用勤工助学在校学生问题,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认为,根据《劳动法》以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力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就业、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除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之外还存在大量的雇佣关系。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将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法规和政策,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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