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湖北烟草讯     近日,宜昌当阳市法院对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宜昌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督办的“11·7”非法生产滤嘴棒涉案人员宋某等人进行了宣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杨某、刘某、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06年11月7日,经过数日的跟踪蹲守,当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在市公安局的配合下,一举查获一个涉嫌非法生产滤嘴棒的地下窝点,当场抓获涉嫌非法生产的当事人宋某;缴获运输工具1辆,查获滤嘴成型机3台(套)及滤嘴棒成型纸50件零6盘、滤嘴棒174件等大量生产辅料和成品。查获的3台生产设备经鉴定后均为ZL21滤嘴成型机。该窝点从2006年9月份开始生产,到11月7日止,共生产滤嘴棒574件,其中醋纤棒370件、丙纤棒204件,销售给河南平项山地下卷烟生产点400件嘴棒。现查证该案设备、原辅料价值20余万、嘴棒价值31余万元,合计涉案金额51万余元。
    因案情重大,当日湖北省局(公司)专卖处、宜昌市局(公司)负责人赶往当阳,与专案组人员一道亲临现场指挥办案。当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即日立案侦察,湖北省局(公司)和宜昌市公安局分别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
(湖北宜昌当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汪春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