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开展任何一项工作的初衷,肯定是希望把好事办好、办实,但是,如果操作不当,最后的结果很可能事与愿违。所以,经再三斟酌,采用了部、省两级集中选型的目录制度,就是要把资金补到国内最好的、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最急需的产品上,对农民和国家负责,把国家的钱真正用在推进农机工业升级换代、技术进步和优秀企业做大做强上。实行这项政策后,有些小企业反映说:“补贴门槛高,所有的企业都是从小做大的,你们这么一搞把我们给扼杀掉了”。这种理解是不对的。我们只是提出了一个必要的门槛,谁达到这个门槛就可以进入,你现在还达不到,就要加快发展争取早日达到门槛的要求。我们制定的是必要的基本准入条件:如必须经过农机鉴定部门鉴定,产品质量才有一定把握;必须在上年度有一定销售量,才能说明产品能达到一定的技术水平;必须在近几年没有集中投诉,说明你的产品在市场上经得起检验。
有无更好的补贴办法
记者:目前的补贴办法是项目实施县农机部门根据财政补贴资金的规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初步选定能够享受补贴的农民,并经过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这些农民享受补贴购机。有些企业建议,可不可以搞事后补贴,先让农民买,再凭购机发票来报销,以杜绝个别地方存在操作不公平的现象?
张天佐:这个动议很好,但在现在的背景下不具备操作性。第一,每年国家的补贴资金规模有限,还不能实行普惠制,只能进行重点补贴。例如,某县国家安排财政补贴资金100万元,能够补贴大中型拖拉机100台。如果实行先购买后补贴的方式,农民一年下来购买了300台大中型拖拉机,国家补给谁?不补给谁?事后的选择会十分困难,更难做到公平。如果国家实行的是普惠制,补贴资金规模不封顶,就能为选择这种办法提供可能性。第二,目前的诚信状况并不理想。2004年我们在个别县搞补贴试点时,利用事后补贴的方式进行了尝试,结果真有敢拿着假购机发票企图冒领国家补贴的,也有个别人与不法经销商串通,利用空头发票(实际未购机)而预谋套取补贴资金。主管部门去查验时,农民家中确实有这台机器,一旦享受到补贴后,这台机器可能又“物归原主”了。第三,我国农村地域辽阔,交通不便,有的县单向跨度就有200多公里。农民补一台机器,需要一个个去核实、去检查,行政成本太高,也难以做到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以而采取把补贴工作的有关环节提前,首先选择哪些农民能享受补贴,把这些农民固定下来后,然后实施定向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