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符江介绍说,2006年开始施行的《公证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该法确定了“公证自愿”的基本原则,同时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也就是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就不能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符江说,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后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也就是“办理新的土地使用证”应当或必须办理公证。因此《云南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合同必须办理公证”的规定因为跟上位法《公证法》的规定相抵触,该规定应该无效。据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强制公证”也应当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