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办事人员正负责给房屋交易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嘱咐他们填写“谈话记录”和“申请表”。由昆明真元公证处黄莉负责收回全套填写完毕的文件,并收取200元钱。
“这些发合同、收合同、收费的工作人员,根本没有显示身份,他们同在一个桌子上办公,国土部门发合同,公证处收费,合着‘一条龙’来坑我们的钱啊。”前来签合同的韩女士说。
工作人员马宇松说,盘龙分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每周都定时集中签署,而且必须公证,收取200元“公证费”,是为了保障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法、真实、有效。
可在“谈话记录”和“申请表”上,记者看到,这两份格式化的文书,大部分内容已经“帮”房屋交易者填写好了,交易者只需填写“姓名”“出让金额及支付时间”等,最后签名按手印就可以了。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表”上“替”房屋交易者这样表述:“我们自愿向贵处申办公证,向你处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均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强制公证”没有法律依据应当纠正
据了解,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共有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和经济开发区等分局,除了五华分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采取自愿公证原则外,其余分局和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行“强制公证”,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云南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合同‘必须办理公证’”的规定。
对此,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天盛说,这不能成为房屋买卖后办理土地证必须公证的法律依据。从这一条的全部内容看,这里指的土地应该是指没有修建房屋的土地,而不是指已经修建了房屋的土地;更为重要的是,现在该规定已经跟《公证法》的规定相抵触,应该无效了。
蒋天盛说,《云南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是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在颁布当时,只有国务院1982年颁布实施的《公证暂行条例》,而该条例并没有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规定“应当或必须公证”的事项,所以《云南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当时这样规定,并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因此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