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乡“新知青”是否应该享受村民待遇?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记者了解到,早在1998年,山东省农业厅下发的《关于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的意见》中就提出,农村考出的大中专在校生应当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毕业分配工作的除外。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就包括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然而,这些规定都主要针对农村,对于南车门这样没有土地的城乡结合部,又该如何判断呢?
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曲学松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举了一个类似的案例:2003年,济南市市中区七贤庄村的4名大学毕业生,以及与该村毗邻的后龙村的3名大学毕业生,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村委会,要求享受村民待遇。七贤庄村位于济南的城乡接合部,村民600余户,3000余人口。七贤庄村委会按人头发放生活粮食补助费,但却没有他们的。
济南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4人系本村出生,且现户口仍在本村。他们入校读书时其户籍的迁出并不表明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一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大学生在校读书期间不是就业,其生活费或学费主要依靠家中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供给,在其未就业之前就否认其村民资格,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因此,他们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2006年10月16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给付4名大学毕业生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的生活粮食补助费各500元。判决支持大学生粮食补助费的请求,正是肯定了大学生的村民身份和待遇。
思考:深层看返乡“新知青”村民待遇之争
芝罘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市场科曲际光科长表示,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考上大学,就意味着捧上了“铁饭碗”,吃皇粮、包分配、当干部,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大学毕业生参与分配集体经济利益具有正当性。但大中专毕业生取消“计划分配”后,当不上公务员、找不到工作,就不是国家干部,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他们回到村里,就应当享有村民参与分配集体经济利益的权利。
采访中,更多人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在这个问题上出台具体政策,以维护返乡毕业生的切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