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论证。法治化的公共决策既要求决策的民主化,也要求决策的科学化,两者统一而互补。现代社会管理涉及大量的科学技术问题,决策稍有不慎,即可能导致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的灾难。解决公共决策的科学性问题,显然不能仅靠一般的公众参与,而必须同时依靠专家参与。特定的公共决策必须组织特定的专家论证,且这种论证须全面而深入,有责任机制保障。
信赖保护。公共决策系政府决策,具有公信力。一经做出,政府即不能轻易改变,即使因情势变化和公共利益需要而要改变原决策,也应贯彻比例原则,在多种可能的方案中选择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并对相对人因决策变更而造成的损失予以公正的补偿。
回头再看铁道部“春运不涨价”的这一决策,正如一些公众所质疑的,似乎是“突如其来的好事”,却未找到“好事的来源”。依据媒体报道的有限资料,我们很难了解该决策出台的整个过程,似乎没有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科学论证的迹象,恐怕只是领导层的善意决定——对公众多年来不满春运票价上浮而怨声不绝所做出的回应。当然,这样的回应算得上体察了民意,其决策也可谓“开明之治”吧。
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目标。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最重要的指标是公共决策的法治化。建立和完善法治化的公共决策机制的任务,迫切地摆在我们面前。 (文/北大法学教授 姜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