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降价是人治的产物,明年相关决策者换了,以人为本的注意力变了,今年获得的一切明年都可能失去,而且可能失去更多。
●根据现代法治的一般原理,公共决策的法治化至少有四项标准: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科学论证、信赖保护。
1月10日,铁道部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今年春运,铁路各类旅客列车票价将一律不上浮。而且今后春运,铁路客运也将不再实行票价上浮制度。近日来,这一决策受到了广大公众的欢迎。
高兴之余,人们也不免要问:铁道部的这一决策是如何出台的?这一决策究竟是法治的产物还是人治的产物?如果是人治的产物,值不值得我们如此高兴?如果明年相关决策者换了,以人为本的注意力变了,今年获得的一切明年都可能失去,而且可能失去更多。
当然,如果这一决策是法治的产物,人们也不免要问:法治对公共决策究竟有些什么要求?铁道部今年做出票价不上浮的决策如果是法治的产物,其去年做出票价上浮的决策是不是法治的产物呢?其他政府部门这些年做出的降价或涨价决策,比如公园门票涨价、电信服务涨价等等,是不是法治的产物呢?法治与降价或涨价的决策,并没有必然联系,总不能认为降价、不涨价即法治,涨价即人治吧?
那么,某一特定公共决策是法治的还是人治的结果,我们如何区分?
根据现代法治的一般原理,公共决策的法治化至少有四项标准——
公众参与。公共决策是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往往涉及千百万人的利益。为了反映广大公众的意愿,避免决策者暗箱操作,防止少数利益集团控制决策,法治原则要求公共决策有广泛的公众参与。参与方式包括举行听证会、座谈会、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向决策机构书面反映意见,以及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展开讨论、辩论等。某一特定决策有无广泛的公众参与,是衡量相应决策是法治还是人治产物的首要标准。
信息公开。这不仅指决策结果和决策根据的事后公开,更主要是指决策前和决策中,作为决策启动因素和决策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的信息的全面公开。没有全面、真实的信息公开,不同利益团体,包括生产者、服务提供者、消费者、管理者等,难以在决策中公平博弈,公众参与就只能成为热热闹闹的“表演秀”,成为掩盖人治决策的障眼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