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北京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审议旨在统一不同类型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根据草案,内资、外资企业将实行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率。
这部法律草案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税制改革水到渠成 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一直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到20世纪90年代,分别对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了整合。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借鉴国际税制改革经验,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
“两税合一”意义深远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541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