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SFDA药品监督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中药材物流公司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就此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07年4月28日-2007年5月15日。修改意见可发至:hanbing@sda.gov.cn;chenxu@sda.gov.cn。
中药材物流公司准入条件和标准(讨论稿)
为进一步规范中药材流通经营秩序,有效整合区域性中药材资源,促进我国传统中药经济发展,提高我国民族医药核心竞争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中药材物流公司的准入条件的标准。
一、申请条件
申请开办中药材物流公司的所在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办公司所在地有悠久的中药材种植、集散历史,有广泛的中药材种植基地和中药材原料基地,具备良好的中药材集散地的基础。
2.申办公司所在地的中药材年产流通量超过30亿元以上,且当地传统的自产自销的地道药材品种超过30种以上。
3.申办公司所在地交通便利,有利于市场流通,有助于整合区域性中药材资源。开办的中药材物流公司必须为封闭式,实现统一购进、统一质量管理、统一储存、统一销售、统一人员管理的一体化管理场所。
4.申办公司应为法人企业。
5.申办公司应建设成为质量管理规范、经营环境优雅、配套设施齐全、辐射范围广、品种齐全、质量可靠、交易便利、服务周到、信誉良好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专业经营公司。
二、开办标准
中药材物流公司应为主体明确的法人企业,对所经营的行为和产品质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备中药材流通、储存、集散的各种设施设备,制定健全的中药材品质量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