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3年3月1日实行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正在重新修改中。记者在草案修改稿文本中看到,增加的大量“黑体字”,都是为开车人、营运人“松绑”增加人性化服务的,而已被删除的内容,大多是减掉管理部门限制性规定、增设的行政许可的。由于内容含有大量涉及开车人、营运人、执法者的热点,15日下午的小组审议上,二审草案修改稿不出所料地引起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热烈讨论。
热点一:收费通道车辆积压时免费放行
草案一审中,一些委员认为,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以保证道路畅通、快捷,真正让车辆驾乘人员能够享受到符合质量的高速通行的服务。收费通道积压车辆达到一定数量时,应当免费放行。目前,上海、广东已经采取这个做法,但是全国尚未有立法对此进行规定。因此,修正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十八条:“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者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超过四百米的,应当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收费。但是,因大雾、冰雪等原因关闭道口或者开足收费道口后收费站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拥挤、堵塞的除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四百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
审议现场声音:这是非常人性化的规定,不少江苏人在上海已经享受过这个免费服务,大受欢迎。“400米”如何界定?是否太长?要细化研究。
热点二:高速公路不得随意限速
一些委员在一审中提出,随意变更高速公路的限速标准,既不科学也不利于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应该予以规范。因此,修正草案增加了一款内容,除了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等情形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不得变更高速公路的限速标准。
审议现场声音:“限速”变化太多,只有常走同一条道的人才能熟悉不同路段不同限速。执法者不能“隐蔽执法”,要尽量用纠正违法代替暗中测速事后罚款。
热点三:“服务区停车不得超过4小时”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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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速公路条例(修正草案)讨论侧记
- 日期:2007-01-17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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