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收费方式存有弊端
长期以来,贵州高速、高等级公路一直以车辆核定装载质量为依据,按照车型分类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实践证明,这种收费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货车“大吨小标”,以偷逃国家规费和通行费;由于收费方式与车辆实际重量没有直接的关系,客观上形成运输车辆“超得越多赚得越多”的超限超载经济利益驱动;阶梯式车型分类收费,使得货车数量在1.99吨等局部区间的过于集中,造成货运车辆结构不合理;不能真正反映车辆对公路的占有和使用程度。
而通行费标准不统一,也致使难以体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调整结构,控制规模;统贷统还,撤并站点;政府主导,严格监管”的总体要求。
全省各条高速、高等级和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标准不统一。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是一路一标准,如贵新公路一级路一类客货车的通行费标准为0.30元/吨公里,二级路一类客货车的通行费标准为0.25元/吨公里;清镇路一二类客货车的通行费标准为0.40元/吨公里、三四类客货车的通行费标准为0.35元/吨公里、五六类客货车的通行费标准为0.30元/吨公里等。现行的一路一标准,给全省联网收费费率的设置和系统拆分带来矛盾,也不利于费率的测定,无法实现收费公路“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贷”的管理模式,因而也就难以对收费站点合理布局,进行撤并或调整。
车型分类与交通部规定的车型分类标准不一致。交通部将货车车型分为五类、客车分为四类,而我省是货车车型分为六类,客车车型分为四类。我省现行的车型分类导致部分车型的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与邻省市差异过大,制约了我省客货运车辆结构的合理发展。
高速、高等级公路和国省干线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由基本收费标准和车辆吨位折算系数组成,桥隧通行费没有另行计收。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要求,没有体现通过公路收费政策来引导公路建设投资者多建桥隧的原则。
调整通行费是必由之路
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和车型分类,有利于整顿汽车生产厂商和改装厂商的经营行为,有利于货运企业朝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解决不同路段收费标准不同的矛盾。通过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的调整和优化,利用经济杠杆,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用政策引导货运车辆发展,优化货运车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