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美国Unilin Beheer以及荷兰Unilin、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依据美国337条款状告总部设在上海的圣象集团等中国18家地板企业地板锁扣专利侵权。要求ITC依据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展开调查,并对每家企业出口的地板按每平方米征收1美元专利费。此举涉及中国5000家地板企业,每年出口量达1.75亿美元。一旦裁定侵权成立,中国所有的涉案产品将永远不能进入美国市场。全国相关企业只有18家应诉。
对此,中国商务部、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给予高度重视,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诉讼代理招标,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和集佳律师事务所中标。经过一年的“阻击”,ITC行政法官于2006年7月3日作出裁决:由圣象、菲林格尔和升达等3家中国地板企业联合设计的“第7号锁扣地板”绕道设计产品不侵权。此结果表明:中国企业可以使用由该绕道设计制造的产品继续进入美国市场,并且不用支付任何专利许可费,连带受益的还有世界其他生产复合地板的企业。这意味着中国首次打破世界上最难的贸易壁垒,结束了一直以来中国企业在应诉美国337条款调查中不胜的历史。
在过去的数年里,Unilin集团就已经打赢了20余起专利官司,其每年收入的专利费高达几十亿美元,这次是Unilin公司在全世界第一次遭遇失利。
原产地壁垒
原产地是指进口国货物的国别生产地、制造地或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加工地,但“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加工地”难以明确界定,世贸组织也未给出可操作性的统一规定。有些国家就利用这一不确定性,根据国际贸易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其认可的原产地规则。
美国等国针对中国纺织品出口迅速增长的情况,不断修改原产地规则。他们规定,在第二国进行加工的纺织品,只要产品的名称、身份、基本特性或商业用途发生变化,第二国即为新的原产地。
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要求外国动植物产品进口需提出进口申请,待进行进口风险分析认为经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后,其风险水平可以接受的方准予进口;如果某一动植物产品缺乏进口申请、未经风险分析、分析未完成或分析认为风险水平不可接受,则不得进入。2005年10月4日,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发布了扩大从中国进口梨的修订法案。在已经进口河北鸭梨、山东鸭梨、亚洲梨的基础上,批准进口中国新疆香梨、陕西梨、河北亚洲梨。但澳政府将梨产品以某一国家的某一省份产地进行再细分,并在此基础上分别对中国国内各省的出口梨一一实施进口风险分析的做法过于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