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对已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图纸,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进行降低节能标准的修改甚至取消节能标准;认真组织节能施工竣工专项验收,确保住宅工程节能施工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监理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并对照节能技术标准制定监理规划和细则;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节能的内容进行监理;认真组织节能工程分项、分部和隐蔽验收的工作,加强施工现场节能材料的验收和把关,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任意更改节能设计内容。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制定节能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及技术交底和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同时,要认真进行节能施工材料的验收,以及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
《通知》还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应重点监督检查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工程实体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对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对节能工作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予以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