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不论是中长期工作,还是临时工,施工单位都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报送当地劳动部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严禁收取抵押金或风险金。同时,《办法》对企业提前预存保证金作出了规定。施工企业在开工10日前,必须按工程招标总额5%的标准预存保证金。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严禁挪用。
《办法》对工资发放方式也有明确规定。施工企业须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每季度末进行结算。在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3日内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并经建设单位核实盖章报送劳动部门备案。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加付给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