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内不能经商究竟有没有跟《物权法》冲突,业主享有的权利能不能行使?近日, “民宅禁商”的规定,已经从《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草案中删除。那么,杭州房屋租赁实行的“民宅禁商”是否也会有所松动呢?
北京:相关法规要删除“民宅禁商”
据有关媒体报道,近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民宅禁商”的规定,已经从《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草案中删除。原因是目前北京市实行的“民宅禁商”与将要实施的《物权法》中的条款产生了冲突。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是,《物权法》同时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因此,北京相关部门认为,下令禁止民宅商用显然与这条规定有所冲突。
杭州市法制办
《物权法》与现有的租赁规定不冲突
昨天,记者就此疑问咨询了杭州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的《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并不与《物权法》冲突,因此目前也不会对规定有所改动。
据了解,现行的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于去年10月审议通过的,今年正式生效。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承租人应当遵守规定: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使用性质”实际上也明确了不能改变其住宅用途,包括住宅不能作为经营性场所。同时,去年7月起,杭州市已对住宅内办公的企业注册下了禁令,按照杭州市市政府相关规定,新注册的商业营业场所、办公场所一律不得设在住宅内部,而所谓的住宅就是指地块性质为宅地的楼盘。
“虽然《物权法》强调了业主享有的权利,但同时也表明行使该权利不能违背公共利益的。”杭州法制办该人士指出。
律师观点
享有权利先遵守法规
“任何一部法律不能独立于其他法律法规去执行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损害他人利益,这是同时要遵循的。”金鹰律师认为。
业主发言
住宅经商扰民严重
据了解,住宅比写字楼租金更便宜,又有良好的生活环境,这些优点让大批初创时期的小公司选择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但是,人群杂会带来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已十分突出,相关部门已接受了不少此类扰民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