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平认为,市场经济需要公平、充分的竞争环境,被告这种垄断性企业也必须遵循公平原则行事。而在北京电信市场,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消费者被迫接受了这种无法选择的服务以及无法修改的格式条款,还被迫接受相较其他电信服务商而言更高的服务价格。由于被告的垄断地位,原告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被无形的剥夺;由于被告的垄断地位,原告无法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价格不合理还将继续维持。鉴于此,原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将显失公平的价格条款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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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北京网通垄断服务 要求降低宽带包月费
- 日期:2007-05-09 09:19
李方平认为,市场经济需要公平、充分的竞争环境,被告这种垄断性企业也必须遵循公平原则行事。而在北京电信市场,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消费者被迫接受了这种无法选择的服务以及无法修改的格式条款,还被迫接受相较其他电信服务商而言更高的服务价格。由于被告的垄断地位,原告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被无形的剥夺;由于被告的垄断地位,原告无法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价格不合理还将继续维持。鉴于此,原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将显失公平的价格条款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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