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系统对维护与倡导诚信的作用无须怀疑,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方向的正确性而忽视和回避一些细节上的明显瑕疵。笔者认为,目前将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有违公平公正。当用户面对电信企业乱计费、乱收费等不满,提出质疑得不到答复而拒绝或拖延缴费时,这样的信息该怎样写入征信系统?如何界定与判定“无故欠费”与“有故欠费”?如果由电信企业来判定,谁来保证电信企业不会做出利己的决定?最终,谁来考量电信企业的信用?
尤其是当前在电信企业处于垄断地位,可以随便制订与更改合同条约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现实语境下,在考量用户的信用之前,首先需要考量的就是电信企业的信用。
考量一方是否守信用,如果忽视了当事双方中的另一方诚信与否、双方之间的契约是否公平公正,那么这样考量出来的结果有何意义?《时代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