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知识:农业部设立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的审定,省农业厅设立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审定委员会根据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及其抗性鉴定和品质分析对新育成或引进的品种作出是否推广、在什么范围内推广的决定,这就是《种子法》所规定的农作物审定程序。该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作物新品种必须通过审定才能推广;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可以在全国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可以在省内推广;A省审定的品种到B省推广,必须再通过B省的审定。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避免种子给种植者带来损失,因为A地的好品种到了B地有可能因为气候、土壤等原因的变化而不能正常生长。由此可见,推广没有经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就是对农作物种植者的不负责任,它有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极大危害,因此,《种子法》严厉禁止推广未经审定的品种。
《种子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生产。”第六十四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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