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长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石油资源税的目的是调节收入差距,但这种调节作用建立的基础是石油价格保持不变,如果油价出现变动,调节作用就无法发挥,而在油价上涨的背景下必然演变成为累退税。油价的上涨给石油生产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但是,由于我国近年的石油开采量并没有大的变化,石油资源税额在国家税收中的比重也基本保持稳定。将石油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额相比,石油资源税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开始下降,逐步演变为累退性质的税种,这与资源税实际应具有的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相距甚远。这是该税种本身存在的一个主要缺陷。为了确实能够调节收入级差,弥补现行资源税的缺陷,建议资源税应该改为从价定率计征,按照销售收入从价计征,并适当提高征收比率。
从价定率计征比较合理
中国经济时报:请您分析一下资源税从价定率计征的好处。国外的情况是怎样的?
孙长远:以前一直惯用的每吨8-30元的资源税直到2005年7月1日才进行了初次调整,调整为每吨14-30元。这是从量定额计征,相对于高油价,较低的资源税显然不符合资源税对级差收入进行利润调节的税收本质。从理论上讲,对石油资源级差收入的调节需要根据石油的利润来调节,征收部分应是因资源条件带来的超额利润。按目前的利润水平,14-30元/吨的资源税不能起到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若充分考虑企业生产条件的不同,劣等石油资源因其自身条件的恶劣,应该少征、免征资源税甚至给予补贴。美国征收销售额的0-12.5%的矿区使用费(和中国的资源税性质相同)就比较合理,能够充分体现对级差收入的调节作用。
绝对地租性质的石油资源补偿费不绝对。现行的石油资源补偿费,按照石油开采企业销售收入1%征收,这是从价定率计征。不同企业之间会因为产品品质和到销地的运输距离不同,造成单位产量的价格即销售收入不同,从而形成的单位产量资源补偿费数额不同,与绝对地租的含义不符。作为绝对地租性质的石油资源补偿费应该从量定额计征,各企业的单位产量的费额相同,石油资源补偿费只根据其产量的不同而异,不受产品品质和产地远近的影响,才能确切体现出矿产资源补偿费绝对地租性质的含义。
让资源地区体会到资源涨价的好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