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目录不含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投资项目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
2、对“生产线”及“成套设备”内含的本目录所列设备,如符合“功能机组”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16类类注四和第91章章注三的规定归类,否则,应分别归类。本目录列名的“…生产线、…成套设备、…系统”的全部设备,无论成套或单独进口其中某一台,都受本目录限制。
3、凡本目录中未注明“所有税号”的,即仅指该类中的列名商品。
4、本目录所列商品的税则号列,如与海关商品归类的原则不一致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商海关总署关税司调整。
5、本目录对所列商品的行业分类,主要为查找方便。在实际执行中,进口本目录中的列名商品,一律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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