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压力容器实行行政许可已有4个年头了,对压力容器的监管更是由来已久。可以说,目前国内压力容器的监管条例比国外还要严格。但由于国内企业自律性没有相应提高,面对压力容器取证和监管不是循规蹈矩,而是总爱有意无意地搞点小动作、打打“擦边球”,希望能取巧走捷径来蒙混过关。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结果,使国内压力容器的安全形势长期以来难有根本性的好转。
目前国内压力容器取证有4个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可证。有些企业的申请文件写得很好,做得却不怎么理想,这样一经审查就会露出破绽: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申请文件所填的内容有出入。比如,压力容器取证对企业设计、加工、质保、无损检测和焊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是有明确要求的,但由于长期以来行业技术力量奇缺,为应付审查,一些企业就想出了临时聘请或借用其他企业人才的歪招,从而在业内培养了一批“取证专业户”,成为许多审查会上的常客。
还有,取证要求审查时的试制产品应具有代表性,比如说主要生产承压储罐的企业,其送交审查的试制产品就应该是储罐。但有些企业也许是心虚,送审的“作品”不是储罐,而是一根压力管道或是别的自己比较擅长的产品。这种“擦边球”产品由于根本代表不了企业的实际水平,其审查和取证也就失去了任何意义。
还有一种更隐性但危害也更大的违规行为,就是业内所谓的“大吨小标”。“大吨小标”指的是,本来是大吨位的压力容器在标注质量或容积时却改成了小吨位,如将实际容积为50立方米的反应罐标成40立方米,将实际容积为100立方米的槽罐标成90立方米,目的是可以规避审查、减少一些税款和运输等成本。但这样的压力容器在生产和运输过程中无疑像是一颗颗“地雷”,会被随时引爆。如近年来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经调查引起这些事故的原因中,就不乏有因“大吨小标”造成的超载。
笔者以为,监管和被监管永远是一对博弈关系,但我们不能把它们完全对立起来。监管总是有局限性,任何时候都少不了行业个体的严格自律。对压力容器制造业而言,需要业内每家企业、每个从业者,自觉做守纪者、监督者和贡献者,共同建设行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