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冯化通过案外人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购买了10吨柴油。不久,冯化从案外人那里得到两张“天津石油分公司提货单”。
然而,当冯化拿着提货单到大港油库提取柴油的时候,却遭到油库的拒绝。冯化将天津石油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给付柴油。
被告石油公司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是将钱给付了案外人,这表明原告与案外人之间有买卖关系。而原告提供的两张提货单的提货单位并不是原告,原告没有主张提货单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持有被告的提货单便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双方存在买卖行为。但是按照相关规定,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业务的成品油流通企业,必须依据相关程序取得批准证书,领取营业执照。原告不具有零售、批发、仓储成品油的资格,被告应当按照油品的价格折合成货款后返还给原告。
作者:张晓敏/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