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一,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办法》不仅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而且强制污染严重的企业公开有关信息。第二,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公开十七个方面的环境信息;特别是对污染严重企业,必须公开其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三,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作出答复。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第四,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办法》要求建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环保部门和企业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分别追究责任,对企业予以罚款等处罚;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走向阳光下的环境保护
□杨东平
日前,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我国政府部门关于信息公开的第一部综合性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一个部门性法规,它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详细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并且建立了相应的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因此,它不仅对遏制环境污染、促进公众参与将发挥直接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政府行政改革,也具有领跑和示范的积极作用。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命题,将绿色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相联系,将环境生态、文化生态与社会生态相联系,意义重大而发人深省。目前,我国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环保领域的公众参与是最有声有色和最有成效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颁布和实施,将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在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生态的同时,构建一个人民民主、政治文明的社会生态,是可以预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