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细则》正式发布。
参保后首次产检要定点
《细则》规定:怀孕职工应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首次产检,职工需要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医院进行。职工选择的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职工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填写《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报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后,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紧急情况可先转诊、转院,后办理手续,但必须在3日内报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相关资料报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
职工因紧急抢救或者经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转诊转院,在外地或者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紧急抢救的,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报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职工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3月31日后参保不能享受优惠
《细则》规定:用人单位凡在2007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参加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且连续为职工缴费的,其职工在参保后6个月以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从参保登记之日起,可以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执行,但补贴数额不超过定额(限额)结算标准。
而在3月31日以后参保的,单位必须连续为职工缴满6个月的保费后,职工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报销制度。
关于《细则》的更多内容,请于今日下午2点半到4点之间,拨打本报热线87666666,届时,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的相关负责人将会现场解答。
民生解答
外派职工如何享受保险?
《细则》对那些单位在武汉,在武汉参加了职工生育保险的,但又是外派工作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也作出了规定。
对长驻外地工作的职工,由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在派驻地选择1—2家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并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填报《武汉市长驻外地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办理职工异地就医登记手续。职工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医疗终结30日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手续。